上海闵行一实业公司是餐饮公司的股东,在发现餐饮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要求查帐,却被公司以已经被整体承包为由拒绝。为此,实业公司将餐饮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行使行情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餐饮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供自2005年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月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并提供自2005年8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供查阅的一审判决。 ●要求查帐遭拒无奈起诉 位于莘松路上的餐饮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125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其中,实业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50万元,成了股东。在餐饮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另外规定,餐饮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2005年12月19日,餐饮公司整体发包,由温州的一家贸易公司(温州公司)和陈某承包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协议。 去年11月,实业公司作为股东向餐饮公司提出申请,以调查真实财务状况、查明陈某和温州公司在承包餐饮公司期间是否有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以及餐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期间有无产生不法和不合理行为。但被明确拒绝。理由是实业公司的股东权利在承包期内已让与他人,待承包期满后恢复。为此,实业公司将餐饮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判令餐饮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供自2005年度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经审查验证的月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餐饮公司自2005年8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供查阅并复制。 ●辩称承包期间股东无关 实业公司诉称,2005年12月19日,餐饮公司和陈某、温州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餐饮公司,承包期10年,承包费为600万元/年。此后,餐饮公司长期被陈某及温州公司承包经营并实际控制,而实业公司未参加任何经营管理,且未收到提供的任何财务会计报告。去年初还了解到,陈某及温州公司对餐饮公司经营不善致使亏损严重。为维护餐饮公司的合法权益,实业公司向餐饮公司监事提交申请,要求其督促餐饮公司向陈某及温州公司提起诉讼,然未获答复。为此,曾于先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判令陈某及温州公司赔偿亏损,并向餐饮公司支付部分承包费。但是,陈某及温州公司反复强调,在10年承包期内,餐饮公司和陈某及温州公司是一体的,餐饮公司是运作平台,陈某及温州公司对餐饮公司行使股东股利,实业公司作为股东除享有分配承包费的权利外没有任何其它权利。由此,不得不怀疑餐饮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可能极其混乱,已严重损害餐饮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餐饮公司辩称, 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承包给了温州公司和陈某,约定10年承包期内由承包人自负盈亏,在此期间的帐目与实业公司无关,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股东知情权应依法维护 法院认为,餐饮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业公司是股东之一。餐饮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规范。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股东知情权属于固有权范畴。股东知情权自股东取得股东地位之时即享有,且有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障,不依赖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授予。未经股东同意,股东知情权不得以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因承包只是餐饮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所以餐饮公司在抗辩承包期间的财务帐目与实业公司无关,实际是剥夺实业公司在餐饮公司承包期间行使股东知情权。故对此抗辩理由不与认同。因实业公司查阅餐饮公司会计帐簿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应予以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亦有一定的范围,在查阅权范围的确定上,应遵循查阅权有限行使原则,以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餐饮公司正常运转。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已经在法律条文中予以了列明,餐饮公司章程对此范围亦没有扩大。据此,以任何理由对查阅范围的任意扩大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